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公办学校占用土地补偿款,以及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法律分析:学校的土地属于“国家划拨教育用地”;如果学校是在农村的话,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果在城区,则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学校用地是属于划拨性质的。要想使用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而教育用地就是属于公益事业用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的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私立教育用地的性质为教育用地,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年年限为50年。
3、公办学校能被***拍卖。公办学校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设备等,理论上是可以被***拍卖的。这主要是在学校面临破产,或者有债务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偿还的情况下。
去年9月底因身体不适做手术住院一周,10月8日应医生要求请病假2周在家休息。回来后,直到昨天才知道学校在春节前把我7-9月份和10-12月份的季度奖及全年津贴都按他门领导自己定的比例扣除了。
我们村的农用田地被***征用了,村民完全不知道,知道几个村干部签字这样合法吗? 我们是浙江省的一个小县城,2013年我们村的田地被***征用了,但是只有几个村干部签字,村民完全不知道,结果***以5万多一亩地的人民币就征用了,而且还把钱打到了村干部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
实践中,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告知过被征地的农民,只告知了村集体。而在征地批准后,又以已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为由,对所谓告知以后农民在地上新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造成矛盾不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如果对拟定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不服,还有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年代还没成立国土局,土地管理法也没有颁布(1986年颁布的),所以以前的土地管理没有现在这么规范,往往都是由公社书记一句话就划给谁谁使用了,不需作补偿,村民也没有反对的。凡是那个年代划给他人(或单位)使用的,权属就不再属于你们组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也不能归你们了。
当时政策可以直接划拨,不需补偿。我们这里就有人民公社时期划拨集体土地给学校作为学生实习基地后来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案例。关键还是弄清楚该地块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办理,在谁名下这些具体问题。空谈无益。
您说的是打土豪分田地那个时期所分得的土地的契约,现在无从查找了,已经经历了从单干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生产队、生产大队,再成立村委会,联产承包到现在,几十年的时间,太多的变故了,真的无法查找了。
铁道属于国家所有,隶属中央,铁道用地属于国有土地,任何人不得侵占。农村镇***只对农村集体土地有管理权,对国有土地还没有这项权利——包括流经农村的河流、河道、原始森林、原始草原、储藏在农村的地下矿产。
如果土地过去是归公社(及现在的乡或镇)所有,那么首先应当确定他们是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属于全乡(镇)的农民所有。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3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4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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